第一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三条 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由司法救助窗口办理。
第四条 司法救助窗口收到当事人的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答复当事人。
第五条 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由司法救助窗口接待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经审查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缓交的具体期限及金额。
第六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当事人提出延长缓交期限或对新主张缓交诉讼费用的,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提出意见,经其所在庭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或者立案时准许其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由审判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对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05 15: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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