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升中院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标准水平,确保印章管理使用规范、高效、科学、有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公章用印工作标准(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共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印章、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章、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名章以及各部门印章。
1.3 印章使用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先审核、后用印”原则。
2.适用范围
2.1党组印章适用于以本院党组名义印发的报告、请示、决定、意见、通知等各类党内公文。
2.2 中院印章使用于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签订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按照规定需要加盖院印的其他行政公文。
2.3 电子印章适用于机关办公平台、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各类行政、裁判文书。
2.4 院长名章适用于以院长名义签发的,需要加盖院长名章的各类公文和财务票据。院领导名章适用于以院领导名义签发的,需要加盖院领导名章的各类公文。
2.5中院财务专用章、诉讼费专用章和机关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适用于与银行、当事人往来财务票据。
2.6 各部门印章适用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以部门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
3.用印审批
3.1 申请加盖党组印章,用印经办人应出具由本院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签批的文件或用印审批及用印材料原稿。用印材料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且无修改意见的,可将党组会议纪要作为用印审批材料;有修改意见的需再次履行审批手续。
3.2 申请加盖院印章,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级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审判文书加盖印章,经部门负责人或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审批。
3.3 申请加盖电子印章,行政公文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审判文书须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履行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用印。
3.4 申请加盖院长名章,用印经办人应出具由院长本人签批的文件及用印材料原稿。与银行往来票据需要加盖名章的,应事先履行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申请加盖院领导名章,用印经办人应出具由院领导本人签批的文件及用印材料原稿。
3.5 各部门依职权制发的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用印。
4.用印流程
4.1 按照用印审批权限层报相应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可用印。
4.2 党组印章使用在登记薄上做好使用登记。
4.3 中院印章使用,由用印经办人通过钉钉平台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使用印控仪用印,印控仪自动登记用印信息。审判文书经部门负责人或承办案件的员额法官审批。
4.4 涉密文件用印,在印控仪应选择“涉密文件”选项,不得拍照保存。
4.5 院长、院领导名章和各部门印章使用应严格落实用印登记制度,制作用印登记薄,做到一事一登记。
4.6 印章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印材料格式进行审核,不符合公文格式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修改。
4.7 用印经办人应注意保证用印质量,加盖印章应做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材料的落款一致,且用印位置准确、图案端正、印迹清晰,不得压盖正文;用印审判文书或公文需加盖两种以上印章的,各印章之间互不覆盖。
5.印章管理
5.1 党组印章由干部处负责管理,中院院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中院财务专用章、诉讼费专用章、机关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院长名章由办公室财务人员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印章管理。院领导名章由院领导指派专人管理或自行管理。
5.2 各部门应当加强印章的保管,严禁将印章借出或外带使用,确需带出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院长名章须经院长同意,院领导名章须经院领导本人同意,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同意,院印章须经分管印章管理的院领导同意,部门印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印章使用后,应当及时放入保密柜,不得随意放置。
5.3 印章保管人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登记保管印章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种类及数量。
5.4 如印章毁损,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履行审批手续,重新制作更换印章。
5.5 用印经办人应注意把握提请用印时间,预留时间用于履行审批手续,避免影响工作开展。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21 1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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