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全省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改善法官队伍结构,解决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根据《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和《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再次动态调整部分法院法官员额数量,同时启动全省法院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和遴选、选调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法官员额动态调整
(一)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
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以案定员、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配置全省法院法官员额资源,实现法官员额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方式
法官员额动态调整以中级法院为单位,为部分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增加员额,对工作量较少的法院,在不减少员额的情况下适度控制员额法官选任数量,确保全省法院员额法官比例不超过39%。
(三)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参考指标
法官员额动态调整主要参考各院工作数量、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完成情况、辖区人口、面积、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平均,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综合考虑员额空缺情况和法官后备力量情况进行调整。
1.工作数量情况。工作数量主要以各院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8月人均结案数量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各院多元化解纠纷和诉前调解等情况(诉前调解案件每件按照0.5件标准折算到各院结案总数中),工作数量占参考指标80%权重。
2.辖区人口数量、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为了更精准的测算各级法院法官员额需求,综合考虑司法服务半径、地域环境、案件类型、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办案条件和办案成本因素,将各院辖区人口数量、面积、经济发展状况纳入参考指标,分别占8%、8%、4%权重。
3.法官员额空缺情况。案件较多但空余员额也较多的法院,暂不增加动态员额。
4.员额后备力量情况。员额后备力量主要包括本院未入额法官数量和符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数量。后备力量不足的法院,暂不增加动态员额。
(四)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程序和数量
各中级法院向省法院报送辖区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申请,省法院根据各级法院员额动态调整量化得分情况,综合考虑法官员额空缺和员额法官后备力量情况,研究确定各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数量。量化总分排名前30名左右的基层法院,列为本次员额动态调整范围,动态调整法官员额30名左右。各级法院遴选和选调法官所需员额不足的,可结合实际另行动态增加。
本次动态增加的法官员额,由各中院根据各院得分排名情况,综合考虑本院和辖区基层法院实际,统筹进行分配。各中级法院可在辖区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总量范围内,适当调整各基层法官员额数量,报省法院备案。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由各中院结合实际适度控制员额选任数量。
本次动态增加的员额不计入各院员额比例,不作为核定法官等级职数、职级职数的依据。
二、员额法官选任
(一)选任方式
员额法官选任坚持省级统筹、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本次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分为本院补充、下派入额、遴选、横向选调四种方式,同步开展。为确保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力量不削弱,对高中级法院从基层法院遴选法官数量适度控制,遴选法官与下派法官数量总体持平。
1.各级法院使用现有空余员额选任法官,主要对象是本院的未入额法官和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
2.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或法官选派到辖区下级法院入额,主要对象是高、中级法院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助理或法官。法官助理下派到下级法院入额的,经过规定年限后,符合上级法院遴选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可单独组织遴选,回原派出法院任职。高、中级法院下派入额人员,不占用下派法院法官员额,使用省法院专门增加的动态法官员额,派入法院编制不足的,由省法院动态增加编制。
3.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主要对象一般为辖区法院符合遴选条件的员额法官。
4.部分法官后备力量不足的基层法院面向全省法院系统公开选调法官,主要对象是各级法院现任法官或符合初任法官条件的法官助理。
遴选和公开选调法官需经当地组织部门同意,报省法院审核。
(二)补充数量
各级法院补充员额法官数量实行全省统筹管理,具体数量以各院申报为准。省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4%,各中级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7%,各基层法院补充后法官员额比例不超过40%。各级法院党组要结合本院实际预留部分员额,为优秀法官助理入额预留空间。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未配齐的,选任员额法官时应充分考虑领导职数空缺情况,适当预留员额。
为了及时补充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减少的员额法官,各院党组可结合实际,按照考试、考核分数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员额法官,在下次遴选工作开展前,因自然减员出现员额空缺的,可以从候补员额法官中依次递补,按程序报省法院审批后办理任职手续。未能递补入额的,在下次法官遴选时,按照与其他人员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重新参加遴选。
(三)资格条件
参加本次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和遴选、选调的人员除具备《法官法》和《全省法院员额法官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和遴选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本院设置的最低法官等级或者符合最低等级的任职资格条件,即省法院需符合任四级高级法官条件,长春中院需符合任一级法官条件,其他中级法院需符合任三级法官条件。
2.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5年(期间从事法官助理岗位工作应当满1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19年10月1前已在法院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修订前的《法官法》初任法官学历条件执行。任职年限执行第一款规定。
民族、偏远地区人员(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适用地区)学历条件可放宽至非全日制大学本科。任职年限执行第一款规定。
3.参加省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遴选的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各中级法院可结合实际设置年龄条件。
4.高、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初任员额法官的,应到下级法院任职,调入下级法院工作,如调入法院没有空余员额的,所需员额可以通过动态增加的方式解决。
5.离开办案岗位超过5年的未入额法官,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方可参加员额法官选任。
6.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
8.计算选任资格时间截止2020年9月30日。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不具有员额法官选任资格。
(四)入额方式
院长采取考核方式入额。副院级领导和其他法官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均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入额。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可增加面试程序。根据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择优选任。
(五)选任步骤
1.印发工作方案(2020年10月上旬)
根据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和法官员额空缺情况,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印发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和员额法官补充选任工作方案,对补充选任、遴选、选调工作进行部署。
2.制定补充员额法官实施方案和计划(2020年10月上旬)
各级法院根据省法院确定的法官员额使用比例,结合本院审判工作量等情况确定选任方式和拟补充员额法官数量,制定补充员额法官实施方案,并将选任方式、补充员额数量、候补员额法官数量等情况层报省法院审核。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2020年10月上旬)
各院公布选任人员范围、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要求,组织符合条件人员报名,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将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报省法院备案。其中遴选、选调法官的,由省法院统一发布公告,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分别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2020年10月中旬)
(1)员额法官补充选任考试。考试30分,考试以笔试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实际办案能力和司法工作经验,内容紧紧围绕审判业务,兼顾政治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笔试由省法院统一组织。
(2)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由省法院统一组织,面试由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分别组织。
5.考核、考察(2020年10月下旬)
(1)员额法官补充选任考核。考核70分,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表现。考核一般包括本人述职、民主推荐、业绩考核、奖励加分、征求意见等程序。考核由各级法院组织,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①本人述职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内容对个人近3年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内进行述职。
②民主推荐一般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民主推荐20分。
③业绩考核主要根据被考核人近3年协助办案、绩效考核得分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被考核人所在部门或审判团队审判长和所服务员额法官的业绩评价应占一定比例分数。业绩考核45分。
④奖励加分项目由各院自行设定,加分项目应当规范明确,易于操作,加分合计最多不超过5分。
(2)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考察。重点考察近3年办案业绩,各院可以差额确定考察人选,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遴选或选调人选。
考核、考察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6.确定人选(2020年10月下旬)
根据考试、考核成绩计算总成绩,按照总成绩排序,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各级法院提出拟入额法官人选,准备拟入额人选的相关材料。
高、中级法院遴选法官和部分法院选调法官,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结合考察情况,由本院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的体检、公示等工作由各院自行组织实施。
7.提请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办理入额手续(2020年11月)
各级法院向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报送拟补充入额法官人选的基本信息和考试考核相关材料,其中候补员额法官人选和数量应明确标明。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将各院报送拟入额法官人选相关材料统一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各院提请审议人选一般应为差额,等额提请审议应作出说明。
通过遴选程序选任到高、中级法院担任法官的,即为员额法官,无需再办理入额手续,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判职务任命手续。
员额法官通过选调程序调到其他基层法院任员额法官的,经新任职法院党组研究后,层报省法院批准入额。
8.选任公示(2020年11月)
根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结果,各级法院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员额法官补充选任人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9.研究决定入额人选(2020年11月)
根据公示情况,各级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入额法官人选,办理法律职务任免、法官等级评定、工资核定等手续。
上述时间安排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
三、组织实施
省法院司改领导小组对全省法院员额动态调整和员额法官选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党组负责本院员额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工作。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提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拟入额法官的事务性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法院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在省法院及相关中级法院监督指导下进行,各级法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员额法官选任的组织领导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和相关规定精心组织操作,确保选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肃工作纪律
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和审务督察部门要全程参与本院法官员额选任工作的过程,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三)做好工作统筹
各级法院要认真制定本院员额法官选任、遴选、选调工作方案,做好工作统筹安排,确保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平稳开展,同时要确保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有序推进。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1-23 16: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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